交通肇事后要及时报警不能逃逸,肇事后逃逸,害人又害己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万文志律师
肇事后逃逸,害人又害己
案情
某日夜晚10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和半挂车与被害人任某驾驶的相向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后董某驾车逃逸,任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董某被抓获。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被告人董某的逃逸,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清,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依法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使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害人任某驾驶的出租车经交通部门查明是套牌车辆,如果董某肇事后没有逃逸,可能他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当然也就不会触犯《刑法》。庭审中,法官对董某予以说法教育,董某因为自己不懂法而悔恨不已,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希望董某的惨痛教训能够给大家以警示。-海耀律师万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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