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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分割他人共同财产行为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8-12-04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母亲刘承婕于2013131日病故,病故时与原告父亲马宗培在全州县建设银行2笔存款本息51801.33元,全州工商银行xxx笔存款本息64147.63元,共计115948.96元, 认为此款应属原告父母共同所有,父母各占57974.48元,母亲所占的份额应当作遗产处理,应由三原告及父亲继承。原告父亲在未经得三原告同意,将属三原告继承的财产分额于2013922日以遗嘱形式赠与被告蒋某,是无效的。被告蒋某将其存款取走,其行为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定遗嘱部分无效,并判令被告蒋某返还三原告遗产款人民币43480.86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公民有权利将其个人财产以遗嘱方法赠与他人,但不能将他人的财产赠与,本案,马宗培立遗嘱赠与被蒋某秀属其个人的财产部分有效,但赠与属于刘承婕的财产部分无效。马宗培与刘承婕夫妻在全州县建设银行、全州县工商银行共同存款本息115948.96元,马宗培占57974.48元,刘承婕占57974.48元,刘承婕死亡后,其遗产为57974.48元,应由有继承权的马宗培,马某某马某1辉马某24人平均继承,三原告各继承分额为14493.62元,属三原告继承份额已被被蒋某秀从银行取出占有,应当返还三原告,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案件结果: 
一、2013922日马宗培遗嘱赠与给被蒋某秀在全州县工商银行、全州县建设银行存款及利息属于刘承婕份额部分(即43480.86元)无效。
二、原马某1辉、马某某马某2辉各继承母亲刘承婕遗产14493.62元,合计43480.86元,由被蒋某秀返还原马某1辉、马某某马某2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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