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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骗骗子,结果会怎样?

发布日期:2018-11-30    作者:余芬律师

被告人 :操某、蔡某、张某、江某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陈述
2017年5月,蔡某、张某通过给江某好处费诱使其以本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及关联手机卡,蔡某收购后出售给了上线。操某得知此事后,与蔡某、张某协商,认为该银行卡应会用于不法行为产生资金的流转,三人商定后,经向江某许以好处,让江某补办了与前述银行卡相关联的手机卡,以便于接收银行卡内转入钱款的信息,待获取转款信息后,再通过让江某挂失原银行卡并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转入该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取出并非法占有。
2017年6月,被害人王某被人以代购军用床为由,诈骗钱款153600元,该款转入江某所办的银行卡中。当日,操某、张某、蔡某得知此事后,联系江某补办了该银行卡。后江某、张某、操某、蔡某通过取现,支付宝转款等形式陆续将款转出,操某、张某、蔡某将该卡所取出钱款予以平分,并支付给江某好处费。
综上,被告人操某诈骗数额为153600元,蔡某诈骗数额为153600元,张某诈骗数额为153600元。被告人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153600元。
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操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蔡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
济南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操某、蔡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资金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三年三个月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同时责令四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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