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汪某被指控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1-28    作者:苟小明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期间,汪某受魏某(另案起诉)指使,多次帮助其贩卖冰毒、麻古给刘某、宋某、张某吸食,共计贩卖冰毒9克,麻古4颗。2013年1月,公安人员在该市一出租房内将魏某、汪某抓获。


辩护思路
被告人汪某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为在校大学生;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当庭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判决结果
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办案心得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减轻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