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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单买车玻璃险就拒赔,保险争议条款如何理解解释?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未单买车玻璃险就拒赔
2014年11月,家住酉阳县的王先生通过保险公司电话营销的方式给爱车投了保。2015年5月1日,王先生开车经过一条山道时,被坠落的岩石砸中后挡风玻璃,致使后挡风玻璃破裂。
王先生立即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到现场勘查,只是告诉王先生回到酉阳县城后把车直接开到修理厂维修。王先生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把车开到一家修理厂修理,产生2560元维修费。之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先把保险公司告到酉阳县法院,索赔2560元车玻璃被砸损失费。
保险公司称,王先生的车玻璃被砸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根据合同约定,车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除非单独购买了车玻璃损失险。也就是说,车玻璃损坏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投保单原件,证明已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王先生进行了提示与说明。但王先生仅在投保人签章处落款签字,未按约定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了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还称,车辆损失险不包括玻璃的损坏,车辆玻璃的单独破碎应属于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所保范围,因王先生并未购买此附加险,而致本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和保险公司双方约定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字体细小,间距紧密,其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虽然加黑,也难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所以,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256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四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保险争议条款如何理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生活中按照通常理解,挡风玻璃是车辆的一部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被落石击中,导致后挡风玻璃破碎的事故,应属于空中物体坠落造成机动车的部分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就该损失产生的维修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本案中,王先生在保险公司处购买的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因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的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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