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过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11-20 作者:赵双剑律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首先赔偿,超出金额由二人按责承担
本案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赵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赵某和钱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刘某虽为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钱某雇佣的驾驶员,其造成的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雇主钱某承担。
律师说法:转让车辆,买卖双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车主刘某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钱某,买受人钱某才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实际享有者,所以买受人钱某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原车主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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