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互不相让大打出手 肇事者被判担责八成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冯永骅律师
2017年4月,原告方某将三轮车停在萍乡市某大厦后门处,给路边一个餐馆送蜂窝煤。在原告卸煤过程中被告陈某驾驶汽车经过,要求原告方某挪动一下三轮车,原告认为被告的车完全可以通过,便未移动。被告开车从原告三轮车边上通过时被告认为车辆尾灯与原告三轮车存在刮蹭,便下车找原告理论,理论过程中被告先对原告动手。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检查,被告为原告垫付医药费300余元。事发当晚,原告至萍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原告共计在萍乡市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4800余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总计支付5300余元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依法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双方本应文明行车,礼让通行,但原告自认为被告能通行的情况下,未按被告的请求及时挪动三轮车,系引起纠纷发生的起因。而被告在与原告理论过程中,先行动手将事件冲突上升至打架,系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为80%,原告自行负担20%的过错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沈小东 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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