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货车造成死伤 履职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冯永骅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王诗雪)
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驾驶货车发生车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如何确定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判令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因职务行为而免责。
据悉,2017年8月,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因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林某驾驶的轻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湘东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后刘某要求林某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刘某将林某、林某所属公司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林某辩称,此次事故系其履行职务造成的,故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
法院认为,因林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承担责任,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林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林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交通事故律师】全责致人死亡案:精准抗辩,实现保险全额理赔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业代理锁定保险赔偿范围
- 乘客在公车“站立禁区”遭遇车祸身亡,责任如何划分?判了!!
- 下公交车时发生事故,她是“乘客”还是“第三者”?
- 赔偿152万元!乘客开门致人重伤,司机全责!
- 交警定“司机全责”,赔偿就该“全额兑现”?
-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获得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补偿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一)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交通事故死者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直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 交通事故索赔
- 最高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
-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全责,仍可向对方保险公司主张19900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