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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取非法手段索取债务,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8-28    作者:杨建勇律师
因采取非法手段索取债务,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债务人借钱不还,四处躲避,无法联系……
债权人维权心急,找到债务人后即非法控制、暴力索债….
此前,习水法院审结一起因被告人索债方式不当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刑事案件,四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缓刑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
案情回放
2017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汪某某为索取债务,在习水县境内某旅游公路上将被害人(债务人)邹某某控制住后,对邹某某实施殴打,并雇佣被告人赵某、余某对被害人邹某某进行看管,要求被害人邹某某借钱偿还债务,直到第二天下午,邹某某在习水县公安局民警的解救下才恢复人身自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等四人上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进行殴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依法判决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缓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法官提示
不守诚信的行为固然令人厌恶,但是作为债权人,催收债务应索之有道,理性、依法维护权益,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ps:即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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