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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索赔的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赵双剑律师
老张有辆爱车,但他本人不怎么开车。后来他把车借给了老王长期使用,两人也没签书面的借用协议。老王对车不是很爱惜,最近下大雨不小心把车淹了,好不容易修好了,开车出去玩,又和别的车发生了碰撞,并造成了对方车内人员的受伤。这回老张可不干了,好不容易修好车准备卖掉爱车,结果拿到二手车市场,买卖合同都签了,买家小刘后来发现车被水浸过,还大修过,就不想买了。老张应该如何处理他的这辆爱车呢?另外,如果借车者老王借车期间,把车弄丢了,老王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另外,如果在老王借车期间车辆被偷,那么老王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车主需要注意的是,车主只有在购买了车损险后,才能在遭水浸时获得保险赔偿,但该险种主要是赔付座位、线路等水浸引起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涉水行驶或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损坏则不属于保险责任,只有同时购买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又称涉水险)的车主,才能相应获得包括发动机损失在内的赔偿。
不过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只购买了车损险而造成了损失,根据“近因原则”也应赔偿:
1、在静止状态下车辆涉水,比如地下停车场积水导致车辆受损,是符合车损险的理赔条件的。
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知前面路面积水导致车辆涉水熄火,根据近因原则应该陪付。如前车已经涉水熄火,司机还要执意向前开,那么暴雨就不再是损失的近因,涉水行驶才是事故近因,故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
3、车辆在水中熄火,积极施救,此时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部分赔偿;司机在水中第二次启动会加重损失,此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予以拒赔。
不过7.21北京暴雨发生后,保监会以及北京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执行适度宽松的理赔政策,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做到“应赔尽赔、足额赔付”。
因此,为了防止损失的发生,建议车主们购买一个附加涉水险。涉水险是专门针对因水淹而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进行赔偿的险种,是车损险的附加险种,在投保车损险后,才能投保涉水险。这样当车辆损失发生时,车主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如保险公司拒赔,车主结合自身情况,可以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维权。

二手车交易卖家不得有意隐瞒车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在二手车交易时,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车辆基本情况。如果卖方隐瞒相关信息,尤其是隐瞒车辆曾经大修、浸水等核心信息,这就涉及到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卖方存在此类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根本违约,买方小刘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如果买家小刘还想要此车,可以协商折价购买,协商不成,买家小刘完全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事故借车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以上案例,如果车主老张的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当事人双方过错予以分担。
车主老张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老张负担。对于车主老张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即借车人老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老张)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老张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出险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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