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索赔的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赵双剑律师
车主需要注意的是,车主只有在购买了车损险后,才能在遭水浸时获得保险赔偿,但该险种主要是赔付座位、线路等水浸引起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涉水行驶或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损坏则不属于保险责任,只有同时购买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又称涉水险)的车主,才能相应获得包括发动机损失在内的赔偿。
不过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只购买了车损险而造成了损失,根据“近因原则”也应赔偿:
1、在静止状态下车辆涉水,比如地下停车场积水导致车辆受损,是符合车损险的理赔条件的。
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知前面路面积水导致车辆涉水熄火,根据近因原则应该陪付。如前车已经涉水熄火,司机还要执意向前开,那么暴雨就不再是损失的近因,涉水行驶才是事故近因,故保险公司会拒绝赔付。
3、车辆在水中熄火,积极施救,此时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部分赔偿;司机在水中第二次启动会加重损失,此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予以拒赔。
不过7.21北京暴雨发生后,保监会以及北京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执行适度宽松的理赔政策,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做到“应赔尽赔、足额赔付”。
因此,为了防止损失的发生,建议车主们购买一个附加涉水险。涉水险是专门针对因水淹而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进行赔偿的险种,是车损险的附加险种,在投保车损险后,才能投保涉水险。这样当车辆损失发生时,车主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如保险公司拒赔,车主结合自身情况,可以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维权。
二手车交易卖家不得有意隐瞒车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在二手车交易时,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车辆基本情况。如果卖方隐瞒相关信息,尤其是隐瞒车辆曾经大修、浸水等核心信息,这就涉及到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卖方存在此类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根本违约,买方小刘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如果买家小刘还想要此车,可以协商折价购买,协商不成,买家小刘完全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事故借车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以上案例,如果车主老张的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当事人双方过错予以分担。
车主老张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老张负担。对于车主老张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即借车人老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老张)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老张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出险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北京吴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胜诉!
- 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一直领取单位工资的,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 【大连交通事故律师】全责致人死亡案:精准抗辩,实现保险全额理赔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业代理锁定保险赔偿范围
- 乘客在公车“站立禁区”遭遇车祸身亡,责任如何划分?判了!!
- 下公交车时发生事故,她是“乘客”还是“第三者”?
- 赔偿152万元!乘客开门致人重伤,司机全责!
- 交警定“司机全责”,赔偿就该“全额兑现”?
-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获得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补偿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一)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交通事故死者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直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 交通事故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