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行车撞伤环卫工保险公司赔偿38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马俊哲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何燕妮) 一男子半夜行车,将路上扫地的环卫工吴某撞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调解,吴某便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吴某的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16788.06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388109.02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凌晨,被告李某驾驶小车在进贤县民和镇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因其未发现在车行道内扫地的吴某,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前部碰撞吴某,造成吴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3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393.65元,交通费1020元,误工费11368元,残疾赔偿金6239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92177.65元在交强险限额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肇事车另投保了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故原告的医疗费249790.41元,(扣除非医保费用24979.04元)后续治疗费65000元,营养费102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100元;合计人民币295931.37元(已减非医保24979.04元)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24979.04元、鉴定费37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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