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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抵御的诱惑

发布日期:2018-08-01    作者:徐明良律师

 
第一部刑案概要
陈某注册成立了某商贸公司,又先后在其他多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并以做生意和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为由,鼓励公司员工投资,给予高利率或股权回报,共向工募集资金4100万元十几位亲友借款1200万元。案发后发现,其中十多业务员或员难以抵御诱惑,为了高利率和股权回报而向亲友借款后,又借给公司
检察机关公诉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需要资金、鼓励投资为名,采取高利率或股权回报的手段,通过各子公司、分公司吸收社会公众投资,共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300多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的辩护律师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上述规定可见: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而只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如此,所以,被告人陈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本案中有吸收公司业务员或员工之外的社会资金的情形,但尽管如此,由于陈某及公司并不知情,同时并非陈某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只少数业务员或员工为了高利和股权回报向他人借款。所以,被告人陈某及公司对此情形也根本谈不上有放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陈某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根据法律规定,四个组合条件同时具备,才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条件。在逻辑学中,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是指断定一个命题是另一个命题的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其逻辑性质是:没有前件就没有后件(有前件却不一定有后件)。
如果四个组合条件中有任何一个不具备,如本案中不具备“向社会公开宣传”,就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就是“否定组合艺术”(或“一发全身艺术”,意思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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