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
发布日期:2018-07-27 作者:赵双剑律师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3、向受害人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 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或方式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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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责任人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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