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超速行驶致人亡 赔偿逾60万又获刑
发布日期:2018-07-11 作者:马俊哲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冯延宏) 既不在规定的行车道上,又超过限定的速度行驶,结果发生车祸并致人死亡,巨额赔偿之后又以身获刑。7月10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7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陕JXFxxx号小型轿车沿304省道由洛川县老庙镇向县城方向行驶,行至304省道洛川段162KM+758M处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南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王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审理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其家属王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9.05万元,且已全部给付,被告人高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靠右侧通行,行驶速度超过限定的最高时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事故后被告人高某某委托他人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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