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潘怀宣律师
被告人葛X。
辩护人艾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葛X及辩护人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6时许,被告人葛X与葛XX、陈某某(均另案处理)、葛XX(另行处理)在本区曹路镇光明村民冬路沙桥宅XXX号门口,因生意纠纷与上门滋事的施某某(另案处理)及妻子被害人郑某某互殴,致使被害人郑某某的左腿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四肢长骨(腓骨)骨折,构成轻伤。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葛X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葛XX、陈某某、施某某、程某某、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葛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葛X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能当庭认罪,且被害方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三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三十四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XX
代理审判员孙XX
人民陪审员周XX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杨X寻衅滋事罪无罪成功案例
- 方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成功案例
- 利用游戏骗取支付公司接口洗钱构成非法经营罪
- 张XX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
- 芦X贩卖毒品罪成功案例
- 从“组织卖淫”到“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认罪认罚框架下的精准罪名之辩
- 如何从“实刑建议”到“缓刑两年”
- 张俊杰律师代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成功实现量刑辩护(由实刑建议争取到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会怎么判?
- 擅自出售汽油,构成什么罪?
- 潍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辩护至判缓刑
- 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辩护减刑4年
-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肖响华代理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成功辩护罪轻
- 东莞律师肖响华案例代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辩护不追究刑事
- 东莞律师肖响华代理邓某非法经营罪案成功辩护刑期6年降至1年11月
热门文章
- 开设赌场罪怎么判刑判几年?网络赌博如何定罪量刑判多少年
- 被同事轮流强奸(轮奸)一审判刑十年以上的刑事判决书
- 拿钱收钱替人办事被告诈骗怎么办?专业诈骗罪律师经验指导
- 手淫、口淫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卖淫行为之解析
- 开设网络赌场怎么判刑?网络赌博代理被抓判几年、开设赌场被抓后多长时间判刑
- 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
- 强奸案件中受害女方的过错责任——86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 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告强奸怎么办?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诬告陷害强奸会被判刑吗?强奸罪律师告诉你如何证明清白
- 我为河南杀人喂狗案主角高铁钢辩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 刑事上诉状(范文)
- 电信诈骗万怎么判刑,判几年,判多久,被拘留了多久开庭?专业电信诈骗罪辩护律师经验
- 贩卖毒品成功案例
- 和醉酒的女人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吗?
- 经典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