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帮忙检查车辆受伤 保险公司赔吗?
发布日期:2018-05-09 作者:李澍青律师
2015年3月21日,陈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贵阳市三桥路段时,发现轮胎没气,陈某某与李某下车检查,车辆的轮胎突然爆炸,导致陈某某、李某受伤。2016年5月17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载明:重型自卸货车突然爆炸导致陈某某及行人李某受伤。保险公司以李某系货车车上人员为由拒赔,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轮胎爆炸造成李某受伤属于交通事故,陈某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某遭受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或“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两者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虽然李某为陈某某车上的乘客,二者在车辆发生故障后下车检查,在检查轮胎的过程中,由于轮胎爆炸造成李某受伤,李某应认定为车下人员,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律师说法:乘客在车外受伤 由保险公司按第三者险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的规定,车主在车外受伤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乘客在车外受伤则保险公司交强险和三者险都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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