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发布日期:2018-04-24 作者:吴远国律师
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案情]
原告吴某系某公司职工,2010年5月6日下班途中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且逆向与他人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致吴某受伤。吴某于6月2日向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8月30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因吴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之规定,对吴某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吴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由公安机关确定,被告无权认定,为此向某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工伤认字书。吴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本案主要的法律问题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评析]
1987年1月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也就是说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004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就道路交通的相关行为进行了立法,并对有关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处罚。2006年3月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再把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该规定被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但第二项规范的是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未明确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本案原告驾驶的是两轮摩托车,不属于该项规范范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对原告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违反了该法,而没有认定原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告作为工伤认定部门,不能在公安机关没有认定的情况下,越权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原告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之规定,认定原告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作者单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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