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是受伤职工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8-04-23 作者:石志忠律师
申请工伤认定是受伤职工的权利
刘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据其陈述,突遇其他机动车辆上的载物刮到衣服,被强力带倒,导致头部着地失去意识,身受重创。有路人报警报、120抢救,侥幸得生。因无监控,亦无现场目击证人证明事故性质,无法确定责任方,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后,刘某所在单位到工伤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工作人员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不予以受理,此后刘某亲属两次到工伤部门申请认定,均被拒绝受理材料。
律师认为:工伤认定机关作为行政部门,有义务受理材料,且应告知和要求申报人一次性补足材料。而不能简单地认为材料不全、不合格而简单摆一边不予以受理。工伤认定是其职责所在,如果不受理就是不履行职责,怠于履职,就是行政不作为,应受到相应的责难。因为即便刘某的事故最终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以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排除其申报工伤的权利。且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刘某还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认定部门重新认定,最终走完所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程序。如果简单地想当然以形式审查,认为刘某属于单方事故在而无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相对方而拒绝受理材料,不让其走进工伤认定的“大门”,不进入程序,实际上是对受伤职工权利的剥夺。
对于当面递交材料而遭拒绝不予以受理,但又无相应的不予以受理的证据材料,起诉都不好起诉,无法证明认定部门不受理材料。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律师指导下,刘某采取邮政快递形式递交了工伤认定申报材料,果不其然,认定部门竟然拒绝收取快递。在凭邮政快递的拒收单据和有效的快递单据作为对方拒收证明后,刘某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而立案,最终在收到法院文书后,认定部门意识到作为的不妥,主动联系刘某,受理了申报材料,刘某从而就此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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