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黄XX、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8-04-16 作者:黄亚青律师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了XX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疗检查诊断为:1、距骨骨折(左侧),2、双踝部浅表损伤,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1827.80元,两人陪护,医院建议全休4个月。
原告所乘坐的车辆自2016年11月14日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XXX公司购买了强制保险及机动车损失、车上人员驾驶员和2名乘客的商业保险,保险期为一年,本次事故的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与原告无法就赔偿相关事宜达成赔偿协议,遂委托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王华律师、黄亚青律师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一、限被告黄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XX的损失1200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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