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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变更罪名并取保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周长民律师
      盛某盗窃案(2017)苏1191刑初154号
1,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多名被告人在镇江新区工业园深夜多次盗窃镍板,盗窃成功后电话告知被告人盛某开车去托运并到南京销售,而后在分的部分赃款。2017年初各被告人均被抓获,涉嫌罪名盗窃罪,金额10万余元。后盛某家属通过朋友联系到本律师,当时在北京出差,回到南京第一件事办理好委托手续,由于本案在批捕期间,当天下午就进行了会见,了解了基本的案情。通过分析、结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认为被告人盛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夜里加班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同时根据被告人盛某的实际情况(不认识字、有固定的水果摊,稳定的住处和收入、社会危险性不大等)写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复印了两份,一份交给侦查机关、一份交给检察机关。最后通过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将盗窃罪变更为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并成功办理了取保,在审判阶段也顺利的办理了缓刑。
 2,律师的点评
本案可以说是非常成功的案例,最主要的原因是当事人及时委托了律师介入,如果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盛某按照盗窃罪去量刑,10万元的数额,肯定办不了取保、也很难判缓刑。
 3,律师建议
在当事人遇到被抓的时候,家属一定要冷静,不要一味相信某些神通广大的人,不然人财两空,要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后了解情况,才能制定更有力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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