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受伤部位两次造成残疾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耿武杰律师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20XX)XX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X,19X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郭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市XX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崔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X,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X,19X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XX、XX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出租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X、上诉人XX出租公司于二○XX年X月X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XX于二○X年X月X日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同意按原判决执行。
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XX出租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中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XX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王XX负担X元(已交纳),由XX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王XX负担3080元(已交纳),由XX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XX年X月X日
书记员 XX
律师认为:
本案中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另一个焦点在于受害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之前就患有听力残疾。综合判断后发现受害人已经构成残疾,交通事故的外力影响使原本较低的残疾等级变成了更高等级,是一个量变的过程。本案中,受害人于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也会有相应的影响,侵权人造成了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的幅度就是应当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通过救济来保护私权,目的在于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对受害人主张的赔偿,法律应当予以支持,但同时侵权责任法还要兼顾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自由,要保证每一个人对其行为有一种合理的预期,对于侵权人来说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也不应加大其责任,给受害人造成的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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