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7-12-25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6日00时50分许,韦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覃某由德庆县往肇庆市端州区方向行驶,至某镇加油站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后方由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覃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覃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查,刘某驾驶的轿车,其车主为王某,并此轿车保险己经过期,车辆检测不合格。
事故发生后,韦某即被送到肇庆市高要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共住院25天,经医生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韦某经广东至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其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鉴定费2800元。
随后,韦某将刘某和王某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1、医疗费:28092.56元;
2、后续治疗费:10000元;
3、住院伙食费:2500元(100/天×住院25天 ) ;
4、护理费:2500元(100/天×住院25天 ) ;
5、交通费:500(酌定);
6、残疾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及残疾鉴定费共69102.58元;
1、13360.4元/年×20年×20%=53441.6元;
2、11103元/年÷12×(5×12+4)×20%÷2=5921.6元(其母亲);
3、11103元/年÷12×10×20%÷2=925.25元(其女儿);
4、11103元/年÷12×(5×12+5)×20%÷2=6014.13元(其儿子);
5、鉴定费:2800元;
7、误工费:2599.58元/月×6个月=15597.5元
8、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合计:138292.64元
按责任划分后,刘某和王某需共同支付110196.36元给韦某,
【律师解析】
伤者属农村户籍,虽然事故发生前己在城镇地区连续生活工作满一年,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法院以农村标准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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