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前夫放弃继承权 是否侵犯另一方财产权
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余芬律师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2008年去世后遗产未分割,2012年陈某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由陈父继承该房屋。陈某于2013年起诉隋某要求离婚,2014年4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陈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隋某遂认为陈某恶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隋某起诉前夫陈某,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单独决定放弃继承是否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故此,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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