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佛山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07月09日17时42分许,被告一邓某驾驶粤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一环路北线由和顺往三水方向行驶,行驶至S82佛山一环路北线东往西方向0180213灯杆对开(92KM+800M)路段入口加速车道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郑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邓某因疏忽大意,致使粤PXM55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正面碰撞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及郑某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及郑某倒地,造成驾驶人郑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认定:被告一邓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粤XXX号车的车辆注册登记人及实际支配人是被告二肖某,并在被告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法院判决】
1、处理事故家属的误工费:3000元/月÷30天×15天×3人=4500元:
2、处理事故家属的交通费:5000元
3、处理事故家属的住宿费:450元/天×15天×3人=20250元
4、处理事故家属的伙食费:100元/天×15天×3人=4500元
5、死亡赔偿金:37684.3元×20年=753686元
6、丧葬费:82866元/年÷12个月×6个月=41433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
8、车辆损失费:1466元+223元=1689元(车损加评估)
上述1-7项合计:899369元,交强险内赔付110000元后,余额789369元按责任(被告主责)赔付,即789369元×70%=552558.3元,第8项车辆损失费没有超过交强险的2000元限额,故不按责任划分,被告一已支付42000,即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为552558.3+110000+1689-42000=622247.3元
最后调解为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600000元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应如何赔偿,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农村户口的死者若有足够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可按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取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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