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冬律师“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能”发言稿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张冬冬律师
时间:2017年9月23日上午
地点: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会议室
李卫平:现在已经8:30了,我们现在开始开会。出席今天会议的领导和专家有: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法学教授李奋飞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委书记、法学教授师维
铁道警察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吕萍院长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共青团河南省委副书记宋春波主任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副局长、法学博士、全国优秀检察理论人才刘怀印局长
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将各位专家学者介绍完以后,大家一并鼓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学博士袁小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常务主编、教授、法学博士程政举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郑金玉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立志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学报编辑部主任连春亮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姚显森
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红兵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李瑛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副教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曹绍瑞
河南省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主任陈孝杰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高级检察官肖明剑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检察分院研究室主任姜国新
郑州市郑东新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郑兰
郑州市中院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禹枫
郑州市中牟县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李其林
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晓蕾
铁道警察学院教授王淑华
铁道警察学院副教授刘卉
河南汇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怀成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重案部主任张冬冬
京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江孔顺
张冬冬主任发言内容
张冬冬:前面有几位老师都讲了,主办方这一次安排我发言,我诚惶诚恐,我是一个新人,我去年从北京十月份回来到现在还不足一年,所以在座的基本上都是陌生的面孔。今年6月我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建校65周年的一系列活动,也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活动,当时的老师特别能说,是特别能批判的,有宪法的,从宪法体制上说“这是违宪”,有的老师说“结合雄安新区设立,这不就是国家一下砸出一个王炸,吓唬我们的?”老师们说得可狠了。
设立监察委这是一次大洗牌,我个人实际上是挺赞同的,因为在现行体制下实践当中检察院有很多不便,我个人感觉检察院拿着这个实为“鸡肋”,但交出反贪反渎大权,对检察院来说也算是砍了它的“左膀右臂”,当然会降低检察院威信。如果说改革之前部分公职人员还要给检察院部分面子的话,那是基于他有反贪反渎大权,如果说交出之后,部分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还用给检察院面子吗?那检察院的地位岂不是更加降低?如此北京至下,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和职能定位,结合我的专业,我是只做刑事,我是刑事律师,本人主要发表以下一点看法。
检察机关应回归定位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和监督机关,刚才老师们都已经说了,做好自己本职工作。
现在还有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重头工作,李教授也说了,这也是它的主业,先把它做好。但是根据目前司法现状来看,如果说反贪是由党委纪委在前,反贪局在后,权力不好发挥、不好行使,检察院自己本职工作能说做得很好很到位吗?实务当中有很多问题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比如之前备受期待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应该是2010年出台的制度,后来变成了上访制度。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给律师提出申请的,这个不知道是不是权力,但实践当中,我之前是全国各地办案,去年回来的,有哪一个机关哪一个检察院在做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事了?最后把它交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没有做,也就是检索部门更没有做这个事,这两个制度基本上落为一纸空文,这两项制度基本上在实践当中没有用,是废了,现有的权力不去用。
对此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第一,针对一些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存在疑问案件,是否可以引入听证程序并且常态化。现在全国部分省市已经制定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不管是一个听证程序还是一个诉讼程序,检察院本有的权力把它放大、把它落实,批捕权不用跑,这个权力最后还是有可能被法院给拿走,这个我和李教授的观点有一点不一致。
第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也可以引入听证程序,实践当中这个我刚才已经说过了,这个制度基本上只对于一些伤害和解案件,对司法制度没有什么意义的案件起了作用。
第三,速裁程序的案件,速度是为了效率,但是别忘了监督的本职主业工作,我个人所经历的速裁程序案件,办案人员可能基本都不看件,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也不能看卷,那检察官、律师都签什么字呢?
第四,李老师刚才讲到了监督主业,现在我这样说,检察院是不会监,不敢监,比如反贪,监察委员会过去之后,检察院的反贪怎么监?比如李老师刚才讲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处置财产的问题,检察院监督过吗?没有监督过,也不知道怎么监督,我希望检察院敢于“亮剑”。
第五,检察院现在必须有这样的紧迫感,在去掉反贪反渎大权之后,如果再不牢牢抓住主业的权力,是否以后批捕权、公诉权也有可能会部分取代。有人提出在以后的发展过程当中,刑事案件是否连检察院的公诉权也可以由律师来代替,不就是一方代表原告、一方来代表被告吗?或者扩大刑事诉讼中提起自诉的案件范围,检察院的本职职权就更加削弱,公诉权当然受到挑战。
希望的是抓住法律已赋有的权力,在刑事立案监督、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等方面创新做实事,现有的把它做好、做得更好,我自己在北京的派出所干过一段时间,北京市是有预审的,我们地方上已经没有预审,北京今年改革也把预审给去掉了,预审和基层的派出所是非常讨厌检察院,为什么?检察院和律师一样,在办刑事案件过程当中实际上都是找公安的岔,基层派出所很讨厌检察院经常给他说,就在办公室写了一个退补就让我们做这个做那个,你领着屁颠屁颠得干,不愿意干了就给他一个工作说明就解决了,检察机关再退回来,我再给你一个工作说明又解决了。
所以,以后这个情况下律师和检察官实际上是战友,我们更要沟通不勾兑,交流不交易,对话不对抗。
我就说这么多,不足之处,还请姚教授和刘教授在点评阶段来一个“王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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