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投保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如何买单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池万浩律师
今年1月9日,现年55岁的林某向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以下简称永嘉农商银行)申请个人保证借款10万元,同日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17年1月10日零时起至2018年1月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壹拾万元整;保险金第一受益人为永嘉农商银行,第二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保险责任第(1)条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月11日早上7点多,林某和往常一样,前往村里的寺庙上香。走到寺庙门口的台阶和石狮子处时,由于天气寒冷地面霜未退去,导致台阶处路面湿滑,林某不慎摔倒,顿时磕掉两个门牙,满嘴是血。随后,林某被送往永嘉的一家医院抢救,医院认为其伤势过重建议直接送往温州抢救。同日林某被送往温州的一家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蛛血、多发腔梗、脑梗塞、左大脑前动脉狭窄、双侧颈内动脉钙化伴轻度狭窄、高血压,同日进行“左侧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林某深度昏迷,医生认为病情严重,继续救治下去成功希望渺茫,后经家属商量决定自动出院。次日,林某在家中死亡。
原告叶某系林某的妻子,原告小林系林某和叶某的儿子。林某死亡后第二天,原告即通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月21日,原告将理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材料后约20余天后通知两原告称林某系自身疾病死亡只能赔付1万元,原告不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保险公司在数日后又通知原告同意将理赔款增至1.5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永嘉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永嘉农商银行支付保险款1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与被告签订的是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有别于人寿险、健康险、疾病险,该险种约定被保险人直接受到意外伤害才承担保险责任,而本案被保险人系自身疾病脑出血死亡,不在被告的承保范围内,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与林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林某死亡后原告即通知被告,在现场有两名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被告一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仅凭一份医院出院记录及死亡证明就认定林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显然错误。且该出院记录也没有写明林某系高血压导致脑出血死亡,摔倒也有可能导致脑出血,且林某摔倒的时候有两名目击证人,足以证明林某系摔倒后导致脑出血死亡。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同意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第三人永嘉农商银行支付保险金6.5万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余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余某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孙某某罗某刘某与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 最高院典型案例: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