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8-30 作者:石文辉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原告】林某
【代理人】石文辉律师
【被告】吴某、XX保险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7日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琼XX号小客车在省道313线93Km处突然左转弯时碰撞到由原告驾驶的载有韦某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原告、韦某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石文辉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吴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原告受伤,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的结果,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健康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9027民初XX号)审理认为:本案诉争议焦点是:原告的各项具体赔偿数额应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健康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参照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节假日,即与计算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则日工作等于月工资除以21.75天。原告的各项赔偿数额确认如下:
1.医疗费为XX元,其中被告吴某支付XX元;
2.原告住院38天,参照乐东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XX元;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经委托鉴定机构对营养期进行鉴定,营养期为30天,营养费一般为50元/天,营养费为XX元。
……
一、限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支付XX元给原告林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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