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交通事故案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石文辉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
【原告】赵某
【代理人】石文辉律师
【被告】许某、林某
【案情简介】
2016年5与17日00时00分,被告许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三亚河东路教育巷路段由新风街沿河东路往榆亚路方向行驶,适时和被告林某驾驶乘载原告赵某的XX号二轮摩托车同方向偏左斜横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某和林某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赵某被撞后被送往XX医院救治,同年7月21日到该医院复诊。
【石文辉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许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林某违反文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赵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二被告均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二被告应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XX元。
【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0271民初7336)审理认为: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的三亚公交认字【2016】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某和林某应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赵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被告林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应承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结合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适时由林某驾驶乘载赵某的XX号二轮摩托车同方向偏左斜横行驶时发生碰撞…”及庭审中林某陈述:“…偏左拐弯时…”,说明林某首先存在“偏左斜横”的行驶状态,对造成事故具有一定的过错,公安部门认为林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据此做出许某、林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的意见,该意见已经经过上级部门复核,予以维持,林某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予以采信。许某、林某应对此次事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某无责任。
……
综上,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X元。许某及林某的摩托车都未投保,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二人承担,由林某、许某各自承担50%即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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