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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缓刑探讨

发布日期:2017-07-11    作者:谢可培律师
2014年1月4日下午,被害人李某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大堡底庆安路1号一棋牌室打麻将时因怀疑一男子诈赌而与对方产生纠纷并要求被害人李某对其所输的钱负责。次日13时许,被害人李某等人来到该棋牌室寻找那名诈赌男子未果,要求该棋牌室的经营者即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后先用木棍殴打被害人李某头部,后其与随即持木棍赶来的儿子即被告人王某乙共同追打被害人李某至大堡底庆安路2号附近的河边致被害人李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被人打伤左前臂及左小腿致左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横向线性骨折,骨折线深达髓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案中,被害人并没有谅解被告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按照一般的判决原则,被告人是不会被判缓刑,但是是否就一定没有缓刑的机会呢?答案是有机会。上述案件中,我们要仔细的去看细节:首先,为什么会发生这次伤害的事情?很明显是被害人引起的;其次,要看在被告人归案后的具体情况,俩被告人都是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认识自己的错误;最后,被告人要表达自己赔偿的意愿。最后法院判决缓刑上述案件是本人辩护的案件,当然事情的经过并不是描述的这么简单,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在赔偿的意愿如何表达等才达到了缓刑的结果。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但是任何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是需要不断地努力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不能因为困难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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