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胜诉的行政案件
发布日期:2017-06-26 作者:杨祖国律师
2011年7月甲乙在丁(A公司在建楼盘的部分投资人)的利诱下,通过歪曲事实向工商局要求撤销变更登记。怀化市工商局以丙私刻公章,存在“欺诈”,于2011年8月作出撤销丙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后丙以工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代理: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杨祖国律师接受丙的委托,代理此行政案件。接受委托后,杨祖国律师克服行政案件的重重困难,经过法律上的论证分析,认为:丙系合法取得A公司的股权,作为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权刻制公章,只是丙未将原来的公章办理挂失,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其并非是工商局认定的“欺骗手段”。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对于公司登记问题,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工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作出撤销决定明显错误。
法院判决: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最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撤销决定。案件以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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