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宇律师解析:司机无证驾驶,车主如何担责?
发布日期:2017-06-13 作者:王天军律师
案例分析:
车主薛女士为自家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内将车借给无驾照的朋友使用,不料驾车者违反交规出了事故需负全责,保险公司垫付赔偿金后要求追偿。
薛女士有一辆小轿车,在明知朋友朱某没有驾照的情况下,仍借给其使用。这天,朱某行驶到青浦区金泽镇锦商公路时,为超越前方车辆而发生碰撞,造成对方人车受损。经交警认定,朱某无证驾驶且违法超车,应当负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为此垫付了10.4万元。事后,保险公司认为朱某和薛女士两人共同的过错导致了本次事故,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赔偿款10.4万元。
傲宇交通事故律师认为,薛女士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中致害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又对借用机动车的情况有所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对损害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傲宇律师认为,法院应判决朱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0.4万元,薛女士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傲宇律师带您知晓:以下四种情况出借车辆车主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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