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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借车给无证驾驶肇事后,保险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发布日期:2017-05-1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2015年9月16日10时许,南阳的杨XXXX无证驾驶杜XXXX所有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镇平县境内248省道由北向南行至高丘镇唐沟村北的路口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与同向左转弯的陈XX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XXXX受伤、陈XXXX受重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杨XXXX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XXXX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最终不治身亡。镇平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杨XXXX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XXXX甲、唐XXXX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院判决结果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杨X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XX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12万元。判决书生效后,XXXX保险公司依照判决支付受害人家属12万元。
    因杨XXXX系无证驾驶,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镇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杨XXXX、杜XXXX偿还其支付给唐XXXX甲、唐XXXX乙的12万元赔偿费用。
    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驾驶员杨XXXX偿还保险公司9.6万元,车主杜XXXX偿还保险公司2.4万元。
三、法理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杨XXXX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该案中,被告杜XXXX作为该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知道被告杨XXXX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交由杨XXXX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杨XXXX应承担12万元的80%,被告杜XXXX应承担12万元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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