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主动反击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7-05-09 作者:年遇春律师
一、深圳市某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涉嫌贩卖冰毒,建议同级区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判处8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5年4月9日0时许,民警安排举报人罗某某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与被告人周某联系,向其购买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1时许,周某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深圳市松岗街道某新村1巷2号,将毒品三小包交给罗某某并收取其20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在其身上查获人民币2000元,作案手机一部,在举报人罗某某身上提取毒品3小包。经鉴定,涉案毒品3小包共计重20.3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检察机关为此提供了相应证据,并给法院出具了判处8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书。
二、起诉书回避了办案警察和举报人罗某某共同对被告人周某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事实
事实上,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律师就发现,派出所办案民警和举报人罗某某涉嫌共同对被告人周某实施了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到本案定性和判决结果,或者影响到被告人周某涉及毒品数量多少及量刑轻重。因此本辩护人在要求被告人周某如实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反映情况外,还主动要求办案人员调取派出所和看守所相关录像等证据。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两次退查补侦。起诉书回避了办案警察和举报人罗某某涉嫌对被告人周某实施刑讯逼供等情节。由于详细情况在后面的辩护意见中多有阐述,故在此不多赘述。
三、本辩护律师认为举报人罗某某涉嫌陷害、非法参与审讯、殴打被告人周某,公安机关存在过度钓鱼执法,且有刑讯逼供行为,证据链中出现了非法性问题,应当排除非法证据,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判处。具体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举报人罗某某有帮“义哥”报复陷害、非法参与审讯、殴打被告人周某嫌疑,其所谓证词应当被排除
早在本案发生前,有个被当地人称为“义哥”的人怀疑被告人周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曾产生严重误会,扬言要报复被告人周某。虽经被告人周某向其解释说明后二人表面上关系有所缓和,但“义哥”实际上仍耿耿于怀,报复之心未改。这一点,举报人罗某某及派出所个别干警在参与审讯本案过程中无意间暴露了,因被告人周某得罪了“义哥”,所以才有今天结果等。罗某某不仅非法参与了审讯,而且还参与殴打被告人周某,具有帮助他人报复陷害的嫌疑,其证词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理应被排除在有效证据范畴,不适宜作为定案根据。
2、公安机关办案警察过度钓鱼执法并对被告人周某刑讯逼供,其收集的违法证据理应被排除,同样不适宜作为定案根据
经办派出所利用举报人罗某某多次设圈套过度引诱被告人周某犯罪,非同一般钓鱼执法,可以说好人也有被引诱犯罪的风险。更有甚者,办案民警为了获取被告人周某所谓的有效口供,在审讯过程中对其变换手法殴打折磨,致使被告人周某身上多处受伤,其中右边大腿受伤最重,迫使被告人周某不得不瘸腿走路或跛行,这一事实情节有证据证实。例如,根据看守所对周某的最初《入所健康检查表》既往病史栏目中记载的“自诉右大腿外伤1天余”、肢体活动状况栏目中记载的“跛行”等内容,已然印证了该派出所办案民警对周某审讯实施刑讯逼供行为。虽然派出所有监控录像,但却借口已消失拒不向检察机关提供,检察机关两次退查要求提供监控录像等均未果,这是明显的反常现象。在一般情况或正常情况下,侦查机关办理的公诉案件在法院最终审结前,应当保存原始审讯监控录像已备调取,不会轻易消失。如果办案民警没有刑讯逼供问题,派出所为什么不敢提供监控录像呢?倘若派出所监控录像确属已经消失,那么,周某在被关押进看守所的入所健康检查身体的监控录像则完全可以调取,看守所医生对周某的伤情检查治疗记录也可以完全调取,公安机关为什么不配合调取?为什么不敢完整地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监控录像及治疗记录?给人的印象好像是在有意隐瞒什么。这些严重违背情理的表现加剧了对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有理由认定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确实存在过度钓鱼执法和涉嫌刑讯逼供,其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被排除,不适宜作为定案根据。
3、举报人和派出所办案民警均涉嫌多重违法行为,所形成的部分违法证据链难以确保对被告人周某公平公正定罪量刑
举报人罗某某等人不仅有帮助“义哥”报复陷害被告人周某的嫌疑,而且明知自己不是警察却非法参与审讯案件,甚至参与殴打被告人周某;派出所民警多次钓鱼执法才将被告人周某抓获,而且涉嫌刑讯逼供,本案形成了5至6个多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部分重要证据和证据链存在多重违法性,破坏了证据的完整合法有效性,难以确保本案公平公正定罪量刑。
4、一味地维护钓鱼执法与法制社会精神不符,与文明国家发展要求不协调,不能永远鼓励这种不文明的执法行为长期存在
……
四、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让本律师实现了最好的辩护预期
深圳市某区法院508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本辩护律师关于刑讯逼供等关键部分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故本院对其有罪的供述予以排除;本案中侦查工作存在重大瑕疵,为了维护司法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故对被告人周某的贩毒行为不作具体的数量认定,以贩卖毒品罪(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这一判决结果,比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少了五年有期徒刑,对本律师而言,虽然表面上未达到本辩护律师的公开辩护要价,但却实现了本辩护律师制定的最好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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