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宗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07 作者:熊潇敏律师
胡某贪污一案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限内基本查明了涉案的犯罪事实,继续羁押更不利于后期部分事实的查明,加之犯罪嫌疑人石某归案后一直认罪态度较好,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在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递交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后,负责审查的此案的检察官认真负责,经核实本案的实际情况后,最后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同时,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按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在受理后三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审查意见,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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