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房产性质为房改房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倪五头诉称,1、倪楠与汪琳系夫妻,育有原被告六子女,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东城区东亭里小区301号房屋,登记权人为倪楠,性质为房改房。汪琳、倪楠相继去世,未留遗嘱。2、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倪三头居住。3、被告倪三头捏造事实,父亲生前并没和他一起居住。4、自倪三头做生意失败搬回家后,长期威胁恐吓原告,拒绝原告探望父亲。5、倪三头动用父亲存款三十余万,该笔钱去向不明。6、现原告二人均系癌症病人,需长期用药物并依赖他人护理,费用高昂已无法负担。被告倪三头一直霸占遗产,拒绝遗产分割,严重侵犯了原告二人的合法继承权。现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每人占上述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诉讼费由倪三头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倪大头辩称,1、原告二人不念亲情,父亲倪楠去世时,生命垂危时,二原告都没有在现场。2、倪大头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3、同意尽赡养义务多的继承人多分。4、诉费依法负担。
被告倪二头辩称,1、倪二头相对其他子女照顾父亲的时间更多,包括负责操持报销、支票等问题。2、父亲倪楠去世前的四年半,由于倪三头同父亲一起居住,所以这期间一直是由倪三头照顾。3、父亲的存款一直由倪大头保管,他每月向父亲给付固定费用。4、倪二头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
被告倪三头辩称,1、倪三头自小就与父母居住在涉案房屋,倪三头户口从未迁出,倪三头长大后结婚生子也并未离开此地,一直对父母尽心照顾,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倪三头有权要求多分遗产。2、也因此导致倪三头没有顺利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3、请求法院分割遗产时,依据利于生产生活原则。5、倪三头要求继承涉案房屋60%份额,继续居住。
被告倪四头的答辩意见:1、倪三头对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因照顾父亲而失业,无生活来源。2、倪四头同意倪三头主张。3、父母生前口头跟倪四头说,希望自己身故后由倪三头继续居住涉案房屋。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倪三头居住的房屋系一居室,其与涉案房屋相邻。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倪五头、倪六头和被告倪四头、倪大头、倪二头、倪三头共同继承。被告倪三头占30%份额,原告倪五头、倪六头和被告倪四头、倪大头、倪二头各占14%份额。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倪楠与汪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其二人均已去世,且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所以原被告六人都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被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显示,六子女都对二老尽到了赡养义务,并且在其父倪楠生前最后的四年半期间,被告倪三头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更与其共同生活,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倪三头有权适当多分得涉案房屋的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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