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遇困惑 律师介入拨迷雾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张占杰律师
我经过与张某的交谈和审阅其所带资料,获知:2001年2月份,张某出资10万元,在宝鸡市为父母购买了位于渭滨区清姜一路×号楼2单元的房屋。2003年母亲去世,2013年1月21日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留有26万元存款及该房屋。2013年11月4日张某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并签订了《关于父亲××遗产分配的协议》,约定由张某继承该房屋,其他兄弟姐妹分配26万元款项的遗产。而今,其他兄弟姐妹早已分配完毕了26万元遗产,但约定给其的该房屋却至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另外,2014年2月1日张某弟弟因病去世,其妻女也早在2008年因家庭困难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
我依据获知的上述情况,结合张某诉求房屋继承、过户的问题分析认为:1、因张某与兄弟姐妹所签的《遗产分配协议》未经过公证,且张某弟弟已经去世,涉及房产过户问题只能通过诉讼解决;2、张某若以继承纠纷起诉其他兄弟姐妹,但面临其他兄弟姐妹已将父母遗产26万款项分配完毕,而且张某弟弟的妻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的问题;3、张某以确认合同有效性问题起诉其他兄弟姐妹,又面临该协议上张某弟弟因病未亲笔签名,由其姐姐代为签名,且该协议内容有手写改动部分的事实存在。
我在与张某进行上述分析后获知,2013年9月11日张某弟弟因病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顾,由其所在社区指定张某姐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照顾张某弟弟生活,领取各种补助费用,报销医疗费用等,并且张某姐姐依据监护人身份也办理完毕了张某弟弟去世后的善后事宜。基此,我接受张某委托,向有关部门调取了张某弟弟所在社区指定张某姐姐作为监护人的资料,并调取了张某弟弟死亡证明、殡仪证明、销户证明等资料。随后依法向渭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产分配协议》有效,并判令张某其他兄弟姐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审理中,张某妹妹经多方寻找和传唤,拒不到庭,无奈公告送达。张某哥哥声称该房屋张某仅出资10万元,剩余款项系其父亲出资。而且该协议在其签字后有改动,应当认定无效。张某姐姐认为协议有效,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2月2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渭滨民初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父亲××遗产分配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至于张某哥哥所认为的改动,经审查,上述协议“二、……余款4.0万元留给父亲逝世3周年与父母合葬之事费用,由张某保管。”改动为“……由张某妹妹保管。”本院认为,遗产分配中各继承人均有保管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庭审询问,上述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涉及遗产的继承及分配双方均无异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改动未损害原、被告继承遗产的权益,故对张某哥哥的意见不予采信。遂判决:1、原、被告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关于父亲××遗产分配的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渭滨区清姜一路×号楼2单元的房屋的过户手续。
现今,该房屋已经过户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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