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9 作者:刘德斌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是当前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期,“天价鉴定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司法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文件要求,各地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截至目前,仍有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尚未制定出台,请切实加强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研究制定,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收费形式主要采取按项目收费的形式,对单个鉴定项目设置最高限额。研究规范设置收费标准“下浮浮动幅度”,避免鉴定机构之间的压价恶性竞争,促进鉴定行业有序发展。
三、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司鉴[2017]4号)要求,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加大处罚工作力度。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作出安排部署。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司法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法、交通部: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及规定
- 中国-香港-美国诉讼时效谁更长?
- 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介绍
- 香港的遗产处理程序
- 香港的公司印章有几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