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权 激励创新
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基本建立了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今年11月,为总结30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显著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司法护权、激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扩大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影响。为此,本文对全国法院三十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以飨读者。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
我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在民事审判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技术合同案件审判,8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90年代初期开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从1985年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5475件和124851件。其中,受理专利民事案件31005件,商标民事案件19985件,著作权民事案件42072件,技术合同案件23755件,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8727件,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931件。
过去30年中,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持续稳定增长的特点,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案件增幅更加明显,远远超过了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增幅。2001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长22.6%和22.9%.今年1至9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545件,同比去年同期增长38.96%.
在行政审判方面,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后开始受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以来,我国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1985年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249件和3847件。其中,受理专利行政一审案件2749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407件,著作权行政一审案件93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数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特别是在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将所有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后,这类案件所占比例进一步加大。今年1至9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781件,同比去年同期增长4.8%.
在刑事审判方面,1980年刑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即据此对注册商标予以刑事司法保护,1997年刑法修订后对各类知识产权提供全面的刑事司法保护,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假冒、盗版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后,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加。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26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328人,其中有罪判决4322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904件,生效判决人数1371人;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477件,生效判决人数891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296件,生效判决人数2024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拓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在这些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案件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反垄断、特许经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和确认不侵权等全新领域,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近年来迅猛增加。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基于对司法程序、司法经验、司法救济和司法能力的信任,权利人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性案件以及复杂疑难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倾向于直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日益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以专利案件为例,权利人多数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2001至2007年,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18521件,年均增长16.7%。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强化司法为民意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3年的75.4%上升到2007年的79.9%,上诉率从2003年的29.1%下降到2007年的16.5%,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3年的24.9%下降到2007年的15.3%,再审率从2003年的0.78%下降到2007年的0.22%.
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诉讼调解效果显著。2003至2007年,全国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3.4%,其中2007年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5.5%.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例如,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判决认定被告在其生产的某巧克力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巧克力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对于我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的形象,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
不断增强司法保护透明度。各级法院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审判过程公开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正式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截至今年10月底,已经有34578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我国法院始终注意用足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依法适用临时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发挥临时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独特作用。自全面建立临时措施制度以来,各级法院积极慎重、合理有效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2002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1.9%;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930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1.8%;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354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7.1%.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相对积极的,实际裁定支持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
高度重视损害赔偿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法院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例如,在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粮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乘积,认定嘉裕公司共获利1061万元,并判令将此全部获利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特别注重刑事制裁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大作用。各级法院严格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通过司法解释,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降低了定罪量刑标准,规范了缓刑的适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及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审判标准。自198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了38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其中现行有效的26件。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根据入世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先后出台了22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包括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两次修订),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的方方面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还正在拟定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近期还将适时启动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还注意通过司法文件、会议纪要和典型个案批复等形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审判实践问题,出台了30余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比如,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被确立为国家战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及时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方面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依据。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断完善。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自始即实行指定管辖制度。同时,从1998年起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也基本集中至中级法院。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各地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状况,在坚持知识产权案件的适度集中管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61个。
二是知识产权案件案由更加科学和全面。今年4月起施行的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一步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案件案由集中统一作了规定,与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代理、反垄断等有关的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畴。
三是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不断优化。上个世纪80年代,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民事案件分别由人民法院民庭和经济庭负责,从90年代以来逐步统一至专门的审判庭负责。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还进行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者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不断增强
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从无到有,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由弱到强,不断充实,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践证明,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司法体制,适应我国的国情,形成了我国的特色,既有利于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也有利于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培养和审判经验的积累。根据最新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
各级法院普遍注意选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知识产权法官争先创优亦蔚然成风,涌现了以宋鱼水为典型的一大批模范法官。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40个单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50名法官“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我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了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大纲,并仅在2003至2007年间就举办了10期共计有1814人次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各高级法院也普遍坚持定期举办类似的培训和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广东、江苏等地法院还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展了专业人员交流。
各级法院注重调查研究和坚持理论创新,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理论。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的大力配合下先后开展了技术合同法律适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专利法修改中的审判问题、外观设计司法保护、民事诉讼制度创新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11个专题的重点调研。地方法院自发组织的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迄今也已经举办了9届。各地法院在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中,也形成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并通过指导性文件和工作措施等形式实现成果转化。坚持学习和注重研究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普遍追求和职业特点,严谨务实的司法研究成果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大亮点。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以来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明确司法原则和政策,作出工作部署。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事记
(1978-2008)
1979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包括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在内的经济纠纷案件。
1985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收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以及假冒他人专利犯罪刑事责任等问题。
1988年3月13日至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宝坻召开华北五省市人身权、著作权问题研讨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专门召开的研究著作权审判问题的会议。
1992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庭内设立工业产权审判组,专门负责审理专利、商标纠纷案件。
1993年8月5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1994年9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11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接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的金奖。
1995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
10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印章启用时间1996年10月30日),与经济审判庭合署办公,负责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1997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五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例。
11月14日至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吴县召开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这是人民法院发展史上首次以知识产权审判为主题的全国性专业工作会议。
1998年7月11日 中央电视台直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十大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庭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向全国公众现场直播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
1999年11月26日至28日 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安徽召开。
2000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并正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建制的内设机构。
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2001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公布。
6月12日至15日 第一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公布。
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公布。
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提审案作出判决,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
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10月15日至17日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在广东佛山召开。
2003年4月26日 为纪念第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0月27日至29日 首次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山东济南召开。
2004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
11月11日至13日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2005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9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许文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这是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提审改判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
11月21日至23日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福建厦门召开。
2006年3月10日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www.ipr.chinacourt.org)正式开通。
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通知》。
2007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1月18日至20日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江苏无锡召开。
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布。
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6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2008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
2月19日至20日 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
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到本院知识产权庭专题调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就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济宁无压锅炉厂、舒学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作出判决,澄清了对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
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李飞 李剑)
- 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法、交通部: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及规定
- 中国-香港-美国诉讼时效谁更长?
- 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介绍
- 香港的遗产处理程序
- 香港的公司印章有几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