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人受伤车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曹旭光律师
2012年12月7日22时许,古某酒后驾驶载有郭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与赵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古某、郭某二人死亡,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古某、赵某负同等责任,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1月9日,郭某近亲属向法院起诉古某近亲属和赵某,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681 130元。
庭审中,古某近亲属答辩称,古某与郭某生前是好朋友,发生事故当晚,郭某约古某一起喝酒,酒后,古某应郭某要求顺路送其回家,途中由于古某酒后不能集中精神开车,以致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郭某要求古某酒后驾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古某开车送郭某回家是好意,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古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郭某有无过错。
[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古某是好意搭载,郭某是无偿搭车,二人之间并无利益关系。如何确定二人的责任,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分析:
首先,确定适用哪种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明确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并无特别规定。因此,理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确定古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笔者认为,古某作为驾车人,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郭某的无偿搭乘行为并不意味其甘愿冒一切风险,古某对于郭某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即不因郭某系无偿乘车而免责。交警认定古某与赵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证明古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最后,确定郭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笔者认为,郭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与古某一同饮酒后,明知古某系醉酒驾车,在乘车极具风险的情况下,仍坚持搭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了放任态度,因此,虽然交警认定郭某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但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古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郭某的损失,首先应由赵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次根据古某和郭某的过错程度,可酌情认定古某近亲属在继承古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因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乘车人损害的,如乘车人提起侵权之诉,车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应依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乘车人系无偿搭乘,车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对好意同乘行为的肯定,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车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车方的责任;基于营利目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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