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中“不计免赔”与“绝对免赔率”之争
发布日期:2016-12-01 作者:李涛律师
2015年5月1日4时5分,赵某驾驶一重型半挂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尾部碰撞,造成赵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驾驶车辆超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的车辆在投保前经过改装,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责险和不计免赔附加险。但同时,保险公司的三责险保险合同中又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条免责条款字体加粗显示。事发后,赵某家属主张张某车辆投保有不计免赔附加险,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该公司抗辩投保车辆超载,具有合同约定的违法情形,保险公司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
【解析】
本案中,关于投保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能否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有人认为,投保车辆超载,符合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且免责条款字体加粗,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故保险公司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
笔者认为,投保车辆投保前已经改装,目的是超载,保险公司知情仍然同意承保,就不能以此为由获得免赔。
首先,车辆在投保前已经改装,而改装的目的显然就是为了超载,保险公司对车辆改装知情并同意承保且至案发时未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同样具有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免除赔偿责任。
其次,赵某一方认为投保人投保有不计免赔险时,保险公司不享有免赔权。投保人投保不计免赔险的目的是出现免赔情形时同样获得赔偿,但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又在不计免赔以外又规定免赔情形,双方对免责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发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投保人投保不计免赔险的目的是出现免赔情形时同样获得赔偿,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却在不计免赔以外又规定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解释为即使投有不计免赔险,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享有绝对免赔率。保险人与投保人对格式条款有两种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理解。因此,保险公司不可以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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