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十九条解析
发布日期:2016-11-21 作者:王剑博律师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本条是关于禁止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养生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健康、养生类节目栏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知识等,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利于人民群众提高健康意识、改进生活习惯,提升社会整体健康状况。但是,如果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名,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之实,就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是,广告内容缺乏有效监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法对其发布前审查、发布方式、应当标明的内容、禁止含有的内容都作了专门、明确的规定;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往往违反前述规定,脱离有效监管,且容易导致消费者误服误用。二是,容易骗取消费者信任。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淡化了商业味道,隐蔽性强;借助社会公众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赖,容易吸引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为此,本条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即名义上是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实际上含有推销特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内容。例如,推荐特定品牌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提供特定生产经营者的购买方式、联系电话、地址、交通路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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