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晶诉被告何祥被告何修江被告殷凤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16 作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洪晶诉被告何祥被告何修江被告殷凤继承纠纷案件.
何江和殷凤是被继承人何晨的父母。
被继承人何晨和原告是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何祥。
被继承人何晨和在2015年7月4日因病去世。
被继承人在世时和原告购置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处的住房。
被继承人遗留有在工作单位的企业年金若干元和住房公积金若干元。
现在,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判决之。
1. 原告请求依法继承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处的住房,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2.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企业年金若干元。
3.依法继承遗留的住房公积金若干元。
7.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过法庭调解,争议的财产都归原告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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