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交通事故赔偿代理案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程燕琦律师
邱某某交通事故赔偿代理案
【案情简介】2015年7月13日15时30分,林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从浮梁县妇幼保健院方向沿开源街往朱家港方向行驶,行驶至浮梁县红塔大酒店门口十字路口地段时,遇由邱某驾驶的从浮梁县步行街往朱家港方向行驶的自行车。因林某驾驶电动车横过公路时未下车推行且未保持安全车速,邱某驾驶自行车横过公路未下车推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某被送往浮梁县正骨医院景东医疗救治,住院治疗11天,被诊断为“左内、外踝骨折伴骨骺损伤”,于2015年7月19日行“左内踝骨折复位闭合穿针内固定”。2015年8月29日,邱某到浮梁县正骨医院景东医院行“左内踝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共住院治疗2日。后经景德镇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林某除了支付医疗费,其他的赔偿费用均未支付。邱某与林某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未果。故本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至浮梁县人民法院。
邱某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329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结果
经原告起诉至法院,经我方与被告林某、被告林某某多次协商,要求被告林某某为被告林某提供担保,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为“被告林某于本协议签订日向原告邱某支付15000元赔偿金;余款20000元被告林某于每月底前向原告邱某支付2000元,直至被告林某付清赔偿金时止;被告林某某愿意为被告林某履行本协议提供担保,如被告林某未按本协议履行的,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林某某的财产。”由于被告林某无正式工作,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告林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愿意为被告林某提供担保。邱某赔偿金可得到切实保障。邱某与邱某之父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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