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 父母收回原赠与儿子的房屋
发布日期:2016-10-26 作者:倪晓敏律师
2012年11月9日,谢某、李某夫妇和其儿子谢小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谢某、李某将一套房屋赠与谢小某,谢某、李某今后生养病老的一切责任均由儿子谢小某承担,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但在2015年5月以后,谢小某不再支付谢某、李某的生活费和医药费,谢某夫妇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赠与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受赠人能够负责其“生养病老”,而被告无论是作为受赠人还是以原告儿子的身份,对原告的生养死葬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5年5月以后,被告不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附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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