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过世留下产权房,儿子、父亲都希望获得全部产权,支付对方继承部分的折价款,法院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郭达丽律师
案情概要
笔者代理的一起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委托人是位年近九旬的老人,配偶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夫妻双方各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老人去房屋交易中心咨询得知,需要所有子女到场签字,才能把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不料,其中一个儿子却提出,由他来继承全部房产份额,父亲的百分之五十也给自己,自己向父亲及其他兄妹支付折价款。父亲当然不同意,自己在房子里住了很多年,已对房屋产生了感情,况且儿子在他处另有住房。无奈之下,父亲只好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自己向四个子女支付他们应继承部分的折价款。
裁判结果
房屋所有权归父亲所有,由父亲向其他子女支付折价款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该房屋父亲在继承发生之前就拥有一半产权,且为居住多年的唯一住房,儿子在他处另有住房,从实际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以及两位继承人的实际需要角度,人民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归父亲所有,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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