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公证遗嘱纠纷合同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公证遗嘱纠纷案件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公证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原告钱大宝诉称,父母钱富贵与李平安生有我与钱二宝两个子女。钱二宝于2008年去世。我父亲于2011年去世,母亲于2013年去世。我父母在2010年作了遗嘱公证,表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14号房(以下简称114号房)归我所有。现我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我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钱三小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三小的法定代理人辩称,我方认可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402号房屋(以下简称402号房屋)留给了钱三小,此房屋应归钱三小所有。被继承人钱富贵生前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钱三小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此保险合同的权益应由钱三小继承。二被继承人遗留的其它遗产也应予一并分割。
三、法院查明
2010年5月18日钱富贵、李平安两人各自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114号房留给钱大宝个人所有,将402号房屋留给孙女钱三小所有。2011年8月28日,钱富贵、李平安又签署声明,表示鉴于孙女钱三小年幼,在其去世后房屋产权证由女儿钱大宝代为保管,待钱三小结婚后402号房屋转为钱三小名下所有。庭审中,钱大宝表示依据上述声明,在钱三小未结婚的情况下,不同意将402号房屋过户至钱三小名下。
2000年2月25日钱富贵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一份,被保险人为钱三小。双方当事人确认为取得上述保险合同的相关利益需向对方支付折价款1.3万元。
四、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14号房屋由钱大宝继承,归钱大宝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厂402号房屋由钱三小继承,归钱三小所有;
三、人寿保险单的相关利益由钱三小继承,钱三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钱大宝折价款人民币1.3万元。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钱二宝先于被继承人钱富贵与李平安死亡,故应由钱二宝的晚辈直系血亲即钱三小代位继承。114号房与402号房屋系钱富贵、李平安共同所有的财产,因二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指明上述两套房屋的继承问题,故在其二人去世后,应按遗嘱内容分割继承上述两套房屋。钱大宝提出的依据钱富贵与李平安2011年8月28日的声明,现钱三小未婚,不应将402号房屋过户至钱三小名下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行为正确本院不予采纳。钱三小主张分割钱富贵的抚恤金、丧葬费与李平安的丧葬费,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分割钱富贵、李平安的其他遗产,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钱富贵投保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相关利益,由法院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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