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策略研究
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时化解纠纷,减少信访量,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审判提速,是当前法院所面临的重要工作。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可以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员,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就庭前调解的策略问题,略谈己见。
一、庭前调解的概念
庭前调解,即法庭审理前的调解,它发生在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被告应诉答辩后,开庭审理前进行。即开始于法庭正式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二、庭前调解的适用
虽然说庭前调解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于庭前调解。那么,庭前调解究竟适用于哪些案件呢?庭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可限定于案情较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接近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然也包括一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具体说来,庭前调解的适用条件有二:其一,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其二,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
三、庭前调解的策略研究
要成功地进行庭前调解,光靠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演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充分发挥调解的各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处的目的。笔者认为,庭前调解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以个方面:
(一)充分了解案情是基础
接到一个民事案件以后,如果我们欲进行庭前调解,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对案情有一个准确而充分的了解。如果不弄清楚案情,则很难把纠纷解决好。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摆正位置,保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他们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到的关注。在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查找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自愿同意调解的意见表达在法庭上,为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处分权利提供充分条件,使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更为真实准确,防止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的发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细心调查原因是前提
伟人毛主席曾经讲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调解工作也是一样,不能单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如邓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我们在受理该案之后,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得知,自1995年结婚两个月以后,周某一直在外打工,从来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家里寄过钱,老婆生孩子时也未曾回家看望。在调解本案时,一一讲来,使被告暗自心惊。如果不是经过细心的调查,调解时就不可能说得那么准,讲得那么清。在事实面前,周某不得不低头认错,并当庭表示愿意对小孩尽抚养义务。
(三)因人而异采取措施是关键
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和认知程度不一样,往往对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学会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如对脾气暴躁,容易冲动的案件当事人,就用温和态度平息当事人心中的怒火,又如在李某与彭某离婚一案中,双方都争着要抚养他们的三岁小男孩,男方人很老实且家庭条件比较差,以后再娶老婆的可能性不大,而女方则非常疼爱小孩且家庭条件比男方优越很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完全可把小孩判给女方,但我们经过再三思索,没有强硬下判,而是紧紧抓住女方非常磁爱小孩这一心理活动特点,对女方这一优点及时予以表扬鼓励,调动了当事人的积极性,经过我们对两方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后女方考虑到男方的实际困难,愿意将小孩交给男方抚养,而自己则定期探视,从而使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在庭前调解工作中,只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只有双方当事人觉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会自觉履行协议,我们的庭前调解才是成功的。茶陵县人民法院腰陂法庭将调解关口前移,主动与基层组织紧密联系,邀请纠纷发生地的村干部、人民调解员构建庭前调解联动格局,采取传唤当事人到庭、打电话或上门与当事人沟通等各种灵活、简便、有效的形式进行庭前调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后,我们要继续发扬这种利用庭前调解令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做法,一方面为当事人即时解决了纠纷,另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何乐而不为呢?(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刘晓芬)
- 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法、交通部: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及规定
- 中国-香港-美国诉讼时效谁更长?
- 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介绍
- 香港的遗产处理程序
- 香港的公司印章有几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