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同判”的司法之路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同案同判”法理基础。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有些法院(法官)还是或多或少存在,主要表现在:1、在适用刑罚时出现随意性。同一法院对于相同情节犯罪案件,有的判处免刑,有的判处缓刑,有的判处实刑。
2、在认定抵押合同效力时出现不一致性。在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时对抵押合同效力认定不一,同一法院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未成立,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未生效,有的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3、在担保合同无效需担责时的赔偿幅度掌握不统一。在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而且案件中过错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50%的赔偿责任,有的判决担保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有的判决担保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在交通肇事双方负主次责任时对损害赔偿责任幅度掌握不一。对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有的法院判决承担总损失90%的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判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法制统一及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认可和信任程度下降。为了防止和克服“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同案同判”,在司法实务中应采取以下预防对策和进路:
1、加强法官宪法意识的培养和树立。首先法官在执法中应当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其次,法官应当树立权利制约的宪法意识;第三,法官应当贯彻审判公平的宪法原则和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 .
2、制定法律适用细则。“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成反比。” 因此,应尽量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种具体适用规则,从而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组建专业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审理。法律的统一适用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进行案件类型化的审理和裁判,追求同类案件裁判的同质化,达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4、建立法律观点协调机制。要建立同一法院相关业务庭、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系列案件、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
5、加强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规范裁判标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审判业务指导的义务。因此,应通过审判业务培训、下发指导文件和定期到下级法院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发挥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作用,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
6、构建案例指导制度。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统一司法尺度。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现有的制定法的法律体制下,借鉴判例法制度中对我们有用的和有益的东西,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促进同案同判。构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指导性案例能够弥补制定法的不足,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促进法律的发展。第二,指导性案例有助于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同案同判。第四,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法官尽快提高裁判质量,增强司法能力。第五,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便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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