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规范自由裁量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最高院表示,将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熊秋红表示,目前,国内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我国正尝试将刑事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相对分离,避免由于法官自由量裁权过大,出现量刑不公正不适当。
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法官出现量刑不公正不适当,应该说,这是我国司法领域一个早就在讨论的课题了,而事情最终的难度在于“如何规范”。目前,有些法院正在偿试“量刑指南”,试图让量刑更加规范,防止法官过大幅度的自由量裁权。美中不足的是,这些法院的“量刑指南”尝试,更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概念性”的尝试,即提出了“量刑指南”这个概念,但“量刑指南”对避免法官自由量裁权过大的实质意义不是很大。
更重要的是,各种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异常复杂,在理论上,“量刑指南”要就各种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指南”,这本身就是一种过于“理想”的想法。这就好比理想主义者主张“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一样,完全将法官比作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吐出判决。殊不知,这种忽略自由裁量权和完全排除刑事案件种种差异的理论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没法实行。
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大程度上,解决的办法,还应该是完善我国当前推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细化其相关规定。法律人都知道,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它的借鉴模型是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即让普通民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公平,实现正义。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前的广泛实施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削弱了规范法官自由量裁权的效能。就以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和权利实施为例,当前许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形式大于内容。我国《陪审员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实际中,许多人民陪审员难以发表独立意见,即便发表了独立意见,也很可能因“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不起实质作用。
我国《陪审员制度》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表面上看,这里的“三分之一”很具体,但是,却没有指出具体的人数。对比之下,美国《陪审团制度》规定,陪审团人数一般由6-12人组成。少于6 人就认为是违背了美国宪法。而一些大案要案,陪审团人数几乎要达到12人。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出现司法腐败,腐败分子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人,显然要比影响甚至收买一两个法官要困难得多。
还需注意的是,我国《陪审员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遗憾的是,许多法院在实施时,不是“随机抽取”,而习惯根据案件当中的利害关系,有选择性地“指定”人民陪审员。有时,谁跟法官关系好,就优先指定谁。这也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沦为虚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不仅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避免法官出现不恰当的自由裁量权,还能有效的避免司法腐败。可以预见,当人民陪审员的人数足够多(6-12人),就算“有人想对陪审员施加影响,或者进行威胁(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也会很难,因为许多判决都要求全体一致,要想同时贿赂12个人或绝大多数人谈何容易”?从这个角度说,要想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我国当前推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细化其相关规定,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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