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读了本栏目一篇关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文章,很受启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除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力外,其他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批复和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把业务指导关系越来越严重地演绎成了实际上的领导关系。还有一些下级法院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上级法院的法官出于“好为人师”或者其他种种原因,也乐此不彼地答复,让下级法院如此这般地审理执行。
以上种种违法行为,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审级,在客观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试想,下级法院遵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审理和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和复议,还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更加严重的是,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还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是背道而驰的。
也许是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提到干预办案,我们往往抱怨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部门对法院的干预,不敢触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我揣摩大概是因为,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心安理得,下级法院受了干预有苦难言,甚至不敢言。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意味着法院系统只忠实于党和法律,还意味着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借这次司法大检查的东风,端正一下上下级法院的干系,尤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要少干预多关心,切莫感到“指导”不过瘾,堂而皇之地“领导”起下级法院。若如此,那是法院的悲哀,更是司法改革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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